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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网站招商引资政策咨询

江源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根据《江源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江源发[2003]4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对税收和产业政策调整新规定,结合江源实际情况,特制定江源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一、优惠政策实施范畴
  (一)享受优惠政策产业
  1、绿色产业。
  2、生物医药产业。
  3、新型建材产业。
  4、高新技术产业。
  5、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二)不享受优惠政策产业
  1、煤炭产业。
  2、传统建材业。
  3、房地产开发业。
  (三)新兴矿业开发及精深加工业一事一议。
  二、优惠政策执行标准
  享受地方所得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足额上缴地方所得税的前提下,扣除中央、省级留用部分,对已形成的县级财力,按产业划分执行以下返还标准。
  (一)绿色产业。返还70%。
  (二)生物医药产业。返还70%。
  (三)新型建材产业。返还70%。
  (四)高新技术产业。返还80%。
  (五)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返还60%。
  (六)前期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矿产、建材产业。返还50%。
  (七)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出让金的返还按上述产业标准执行。
  三、本意见从2004年度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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