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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江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和事务的职能部门。
  一、部门职能
  (一)、主要职能
  1、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职能。
  2、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3、承担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职能。
  4、承担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实施管理职能。
  5、承担原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由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区域内新建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近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内个规间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竟赛的组织实施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江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拟定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度适合于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区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规划劳动力市专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执行国家和省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区域和境内外劳务合作业务。制定并实施城市扶困规划,落实城市扶困工作政策,征缴、管理、使用城市扶困基金,开展送温暖工程。
  (四)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政策和措施;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五)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修定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依法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监督;执行国家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县级企业劳动模范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拟定全县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实施地方行精巧资历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县企业的工资历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贯彻国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组织实施和监检查;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及农村社会保险工作。
  (八)执行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管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本管理社施行政监督;按照国家的管理规则和标准,审查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
  (九)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按照国家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力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住处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委托管理中省市直驻区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及新闻宣传、期刊管理、政务信息、外事、机械、保密、档案、文印、后勤、保卫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的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工作规划、计划关组织实施;制定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的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拟定地方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现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县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务输出和输入方面的政策,并负责相关培训。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对个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县级企业劳动模范工作。
  (二)仲裁科
  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劳动仲裁工作规则;协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承办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访案件,调解重大劳动关系纠纷;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则,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综合管理劳动信访工作、完善劳动信访工作制度;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普法及法律咨询工作。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体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三)工资保险福利科
  执行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死亡职工遗嘱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监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划;执行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全县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就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认定工作。执行国家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程序。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提出调节全县收入分配的政策和建议;制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制主本地的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拟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编制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
  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建立建全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组织监督各项劳动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实行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执行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执行失业保险费率办法,落实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执行失业保险稽核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理,执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待遇政策。
  执行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定本地区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并组织实施;织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本地区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人员编制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非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五、其它事项
  根据区委、区政府规定,就业服务局、医疗保险局和劳动监察大队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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